在台灣居留
有關在台灣居留的法令複雜且時有更動,因此以下資訊僅供參考,詳情應向相關單位洽詢或上外國人在台生活諮詢服務網查詢。
免簽證入境
英國公民護照持有人,可以免簽證入境台灣且停留30天,由入境後第二天開始算起。
請注意,以免簽證入境方式停留台灣,無法延長停留效期。
需要出示的文件有:
- 六個月以上效期的護照
- 已確定的回程或下一段行程機票
停留簽證
凡是計劃在台灣轉機、觀光、探親、參加短期訓練、接受醫療治療、或商務的旅客,都需要辦理停留簽證。這類簽證效期可為60或90天效期簽證。
若是持有備註P的停留簽證,是無法轉換成居留簽證。若是計劃在台灣工作,則必須要到台灣駐外單位辦理新的簽證,才可以在台灣工作。若是持有備註B的停留簽證,則可以在到達台灣後轉換成居留簽證。
若是持有的停留簽證上有加註‘no extension will be granted’,則此類簽證無法被延長效期。若是持有的停留簽證並無這類加註,則最多可將停留期限延長至180天。
居留簽證
居留簽證通常發給擬在中華民國境內作六個月以上居留之人士。依據中華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的規定,申請居留簽證的理由包括有:依親、就學、受聘僱、投資、傳教、從事公務、學術交換及其他獲當地政府首肯的活動。
所需要準備的文件有工作許可、健康檢查證明、或其他必要的文件。居留簽證持有人必須在抵達台灣後15天內,到所在地的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
申請工作許可
台灣的雇主在雇用外籍員工前,須先提出申請,經有關單位核發許可後,始可雇用。受聘之外籍員工在申請居留簽證時,必須向中華民國駐外館處出示此許可函及有效期限半年以上的護照、一張護照規格的照片,並填寫申請表格。
外僑居留證 (ARC)
申請外僑居留證
在入境台灣或取得台灣居留簽證的十五天內,必須向所在地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網站申請外僑居留證。
申請人須檢附
- 填妥之申請表。
- 兩張(或許需四張)護照規格照片。
- 護照與居留簽證。
- 與申請居留簽證所需之相同文件(如上述),或在抵達台灣或取得居留簽證後獲發的任何文件,如工作證。工作證應由雇主負責提供。
- 申請費,每次申請約需收取新台幣一千元。
各項文件影本應一併繳驗。申請人可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
外僑居留證約在送交申請後一至二個工作天核發。
外僑居留證的居留效期
外僑居留證的居留效期依類別而有所不同。以商務、投資、受雇或研究為由申請的外僑居留證,效期最長可達三年。
以教育、訓練或其他理由申請的外僑居留證效期最長為一年。
以依親為由申請的外僑居留證效期與被依親屬之居留效期相同。與台灣人民結婚者,居留效期最長以三年為限。
居留效期展延
如居留原因不變,外僑居留證可展延,手續與申辦外僑居留證相同。申請人應在居留期限屆滿前十五日內辦理展延,申辦人可當場等候。
重入境許可
持有外僑居留證者若欲離台並重新入境,必須在離台前確定其持有當地外事警察局發給的重入境許可。重入境許可通常與外僑居留證同時核發,申請人須繳驗外僑居留證、護照及填妥的申請表,然而警方也可能要求檢附其他相關文件。重入境許可分單次入境與多次入境。
住所異動
外僑居留證持有人如果搬遷住所,應向當地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站辦理登記。登記異動應檢附外僑居留證、填妥之申請表、有關新住所之證明文件,如房屋租賃契約或戶籍謄本。住址異動登記無須收費。
外僑永久居留證
申請外僑永久居留證之條件
根據2002年修訂的移民法,英國國民若符合以下條件,可在台灣申請永久居留:
- 在台灣合法連續居留七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且原居留資格未發生變化者。
- 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外籍配偶或子女,在台灣合法連續居住五年,且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者;或
- 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外國籍配偶或子女,在台灣合法居住十年,其中有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者;或
- 曾在台灣合法居住二十年以上,其中有十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者。
申請人必須
- 年滿二十歲,如為中華民國國民之子女則須年滿十四歲。
- 守法。
- 品行端正,符合中華民國國家利益。
- 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最近三年期間,每月平均收入須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之二倍。若不達此條件,則申請人之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須逾新臺幣五百萬元。
- 符合外僑永久居留證申請條件之英國國民應在符合永久居留外僑資格之二年內提出申請。
申請外僑永久居留證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證件,向居留地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站申請:
- 填妥之申請書及護照規格照片二張(有可能需要四張)。
- 護照(正本及影本)。
- 外僑居留證(正本及影本)。
- 申請日前一個月內開立之最近三年納(免)稅證明(二十歲以下者免繳)。
- 財產或專業技能證明。其中包括:
(1) 最近三年期之薪資所得證明及薪所得扣繳憑單,每月平均收入須逾勞委會所訂基本工資之二倍。二○○○年勞委會基本工資為新台幣15,840元(約合三百二十英鎊)。
(2) 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證明或經濟部核准設立之不動產鑑定公司開立之「鑑定報告書」。此類文件需證明申請人之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五百萬元。
(3) 申請人之配偶及子女(華籍或外國籍均可)的財產證明,或申請人雙親的總財產證明。
(4) 專業技能證明,如大學學歷證書。申請人之特殊專業技能由內政部警政署個案認定。 - 由台灣地區教學醫院或其他政府認可之醫療單位三個月內發給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健康檢查之項目應包括:X光肺部檢查,HIV抗體檢查,腸內寄生蟲(含痢疾阿米巴等原蟲),糞便檢查(硫汞-碘-甲醛濃縮集卵法),尿液中安非他命類藥物,鴉片代謝物檢查,一般體格檢查(含精神狀態)及癩病檢查。
- 中華民國及英國警察紀錄證明書各一份,中華民國警察紀錄須於提出永久居留申請前一個月內核發,英國警察紀錄則應涵蓋過去五年紀錄,於提出永久居留申請前之三個月內核發,並須譯為中文,經中華民國駐英國代表處驗證後,再送中華民國外交部複驗。
- 入出國及移民署開立之入出境日期證明,詳載申請人於法定居留期間的入出境紀錄。
- 若申請人符合永久居留資格係因其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或子女,則須繳附親屬證明,如結婚證書或出生證明。如證明文件係在台灣以外地區開立,則須經所在國家的中華民國駐外館處驗證。
- 申請費新臺幣一萬元。
入境與重入境
外僑永久居留證核發後,持有人憑護照及外僑永久居留證即可重新入境台灣。
住址異動
倘外僑永久居留證持有人遷居,應向當地警政機關辦理登記。若遷入另一警局轄區,則應向新住所之轄區警局登記。登記異動應檢附外僑永久居留證、填妥之申請表、有關新住所之證明文件,如房屋租賃契約或戶籍謄本。住址異動登記無須收費。
維持永久居留權
一旦核發外僑永久居留證,持有人每年須在台灣境內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否則將撤銷其外僑永久居留證。因此理由遭撤銷者,可重新申請。若持有人因就學、就醫等特殊原因,必須滯留境外,則須申請特殊許可,獲准後可滯留境外最長達兩年,而不撤銷其永久居留權。此類特殊申請為個案認定。
警察紀錄證明(良民證)
申請台灣的警察紀錄證明(良民證)
申請人須親赴警局辦理,唯台北居民可以網路、傳真或郵寄申請。申請須檢具申請人之外僑居留證及(或)護照、填妥之申請書,以及手續費新台幣兩百五十元。郵寄申請者須附回郵信封。由於須繳驗外僑居留證正本,建議以掛號寄送。申請資料請寄至:台北市延平南路96號,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收(註明申請警察紀錄證明)。如以網路或傳真申請,其警察紀錄證明應親自或委託他人至台北市政府警察局領取,領取人應檢具手續費新台幣二百五十元、護照、外僑居留證及其他身份證明。
網路查詢: http://www.tmpd.gov.tw
傳真申請應傳至:2312-2211或2381-7487
聯絡單位與簽證詳情
欲得知簽證詳情,請參考中華民國新聞局網站「外國人諮詢服務」項目中之「簽證、海關條例及居留台灣常見問題」項目或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