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英國
  • 16:08 24 十一月 2009
  • |    台北
  • 00:08 25 十一月 2009

英國籍人士免簽證入國後申請延期停留送件須知

適用對象:

非以工作或長期居留為入國目的之英國人,但不包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入國目的為就學,但非於教育部核准得自境外招生之教學機構就讀者。
  2. 入國目的為實習、從事志願服務等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
  3. 計劃在我國停留超過6個月者。

應備文件:(1~3項為共同必備,其餘各項視延期理由備之)

  1. 簽證申請表及最近6個月內2吋半身彩色照片2張。
  2. 效期3個月以上之英國護照。
  3. 申請延期停留說明書。
  4. 財力證明。
  5. 親屬關係證明。
  6. 醫療證明。
  7. 在學證明(須包括出勤紀錄及學業成績)。
  8. 其他佐證文件。

申請方式及地點:

應於免簽證入境停留期限90天屆滿前30日內前往下列地點提出申請,無須繳納任何費用:

  1.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地點: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之2號3樓
                                 電話:02-23432866或23432867
  2. 外交部中部辦事處   地點:台中市黎明路2段503號1樓
                                 電話:04-22510799
  3. 外交部南部辦事處   地點:高雄市成功一路436號2樓
                                 電話:07-2110605
  4. 外交部東部辦事處   地點:花蓮市中山路371號6樓
                                 電話:03-8331041

核發簽證類別:

  1. 類別:停留簽證。
  2. 停留期限:180天(自免簽證入境翌日起算),其後不得再申請延長或變更停留資格。

注意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交部受理後得不予核准或核給少於180天之停留期限:

  1. 申請人財力不足以維持生活者。
  2. 有客觀事實足認在我國作目的不明之滯留者,例如最近12個月內累計在我國停留超過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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